1. 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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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易燃易 爆物品造成的危害,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财产和职工生命健康 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的散失、被盗,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结合医院实际 特制订本制度
1、 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 存。
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 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 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3、 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应隔离存放。
4、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 地点。
5、 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 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 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7.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 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8、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 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 完整。
9、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 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0、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及废弃处理等环节,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油品、化学品、气体等)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维护及废弃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公司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采购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所购物品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
第五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和安全性能验收,核对产品标签、安全说明书、合格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严禁不合格产品入库。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指定区域内,仓库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具备良好的通风、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第七条 仓库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非专业人员严禁进入。
第八条 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存放,保持安全距离,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火源和电器设备。
第九条 定期对储存区域进行温湿度检查,保持适宜的储存条件,防止物品变质引发事故。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及应急处理技能。
第十一条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用量,避免超量储存和使用,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进行吸烟、明火作业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遵守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规,选择具备资质的运输单位和车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装置和应急器材,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运输物品的特性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剧烈震动、碰撞和摩擦,确保物品稳固不泄露。
第六章 废弃处理
第十六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第十七条 废弃处理前,应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标识,选择具备资质的回收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小组所有。
第二十二条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更新,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目的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玻璃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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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铁运营安全,维护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地铁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安全检查,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铁系统所有车站、列车、隧道、停车场等区域及与地铁运营相关的各项活动和人员。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柴油、酒精、液化石油气、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等。
第五条 根据危险程度,易燃易爆物品分为若干等级,具体分类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地铁运营公司负责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地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乘客及进入地铁区域的其他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乘车或进入地铁其他区域。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监控
第九条 地铁各车站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检查标识,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对进站人员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安检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安检设备使用方法和易燃易爆物品识别技巧,确保安检工作准确有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系统,对地铁各关键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五章 应急处理与救援
第十二条 地铁运营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易燃易爆物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救援措施及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易燃易爆物品或疑似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隔离危险源,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第六章 宣传与教育
第十五条 地铁运营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性及地铁安全乘车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乘车或进入地铁其他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地铁运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地铁运营公司负责解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地铁运营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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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院严禁学生、教师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和学生宿舍。
二、学院内需的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必须实行分类,分性能,分房间、专人管理。
三、对危险物品的进出,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随时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发生。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安排专人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安全因素。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保管、值班人员的工作责任制。遇到险情及时上报并拨打火警119。
六、各种危险品必须严格登记造册,建立购买、使用、领取、清退等台帐。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出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应专库存放,双人双锁。性质相抵触的应分室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八、做好防盗工作、安装防盗设施。
九、保管人对所有物品应定期检查核对。
十、管理人员离室应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自来水。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十一、实验器材、药品一律不外借。
十二、化学危险品应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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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对学校及师生人身安全照成的危害和影响,特制定此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二、 购买使用者应查看经营者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并索证留存。
三、 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操作应按操作规程执行,管理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相关知识。由专人使用,专人负责。
五、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管理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应灭火知识和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七、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八、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九、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十、 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十一 、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十二、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十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应远离其它明火,杜绝安全隐患
十四、学院易燃易爆使用者管理部门,要对使用者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十五、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者要自觉接受上级和学院安全保卫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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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 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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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引起火灾、爆炸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财、物的安全,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宗旨,切实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洗油加工岗、油分析岗等。
(一)组织及职责
1.一旦发生事故时,全体在岗员工统一编入中心化验室应急组织,必须服从全室的统一指挥。
2.在岗操作人员应认真进行岗位检查,发现事故险情,应立即上报化验室主任,并及时通知与本岗有关联的岗位,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损失降低到最低的水平。
(二)报警方式
1.发生火灾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同时拨打院安全防火电话××××和××化验室电话××××报告。同时电话通知与本岗相关联的岗位,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2.实验中由于大量使用可燃有机溶剂,在加热抽提、溶剂回收、明火操作时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拨打化验室电话××××报告。同时电话通知与本岗相关联的岗位,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在灾害较大,无法控制时,要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要立即拨打院安全防火电话××××报警。
3.发生人员烧伤、中毒或窒息等事故时,第一发现人在积极抢救的同时,应立即拨打化验室电话报告,情况严重时,应立即拨打120或110求救,同时立即向院有关部报告灾情。
(三)应急措施
1.实验操作中发生着火时:火势小时,在岗人立即用消防器材灭火,火势大时其他人马上用消防器材灭火,另一人应立即拨打电话向化验室、院生产运行安全科报警,启动所有灭火设施。
2.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化验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看是否需要疏散周边居民和员工)。
3.通讯、物资供应组成员打电话报119火警后,立即指派专人负责到研究院大门前迎接和引导消防车进入事故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汇报研究院指挥中心;同时打电话120,请求医疗支援。
4.现场疏散组立即前往各既定路线疏散附近围观居民和员工按指定路线进行撤离,同时安排人员在各路口阻止前往事故地点的无关人员和通行车辆。
5.室科研生产运行员立即调度各项化验生产工作停止,全力投入抢险。
6.操作人员立即切断事故发生地和邻近实验间的总电源、气源及一切可诱发事故的因素。
7.中心化验室总指挥带领全体员工立即携带消防器材奔赴现场灭火
8.在事故无法控制时,现场指挥立即组织全体员工撤离事故现场。
9.专业消防队到达后,由现场指挥负责报告火情,火场发生地连带不安全因素等,并负责指挥消防车供水,协助灭火,听从指挥。
10.医院人员对伤员进行包扎,利用救护车及时送到医院抢救。
(四)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的报告不超过20小时,重伤以上重大事故的报告不超过1小时(从发现起计算)。
2.发生事故的次日,应将事故基本事实情况、结果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书面报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3.发生事故的负责人在事故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在所属单位、部门大力宣传,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4.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5.责任分析:划分事故责任,确定是突发的责任,人为责任,还是仪器设备、材料、结构和试剂等自身缺陷引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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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极大的火灾危险性,为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单位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如需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消防应急处置措施。
二、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经营活动场所。外来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单位,如带此类物品必须交由单位保管人员管理。
三、危险品保管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四、危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有关建筑防火要求,如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五、装卸、搬运危险品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六、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贮存方法,将易燃易爆物品按不同的性质分批、分类、分柜存放,不得将危险品存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以防受潮失效或发生爆炸时造成更加惨重的后果。
七、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
八、经常对本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对超过有效期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解决。
九、实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制度,单位防火防爆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工作。
十、当易燃易爆物品遇到火灾事故的危险时,义务消防队员和管理人员应积极入抢救和扑救工作,对危险品能撤离的,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无法撤离的,要迅速集中所有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无法扑救的,要设危险区域严禁其它人进入,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和消防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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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地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地铁车站区域、列车车厢及地铁沿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旨在规范易燃易爆物品的携带、存储、运输及处理行为,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地铁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禁止携带物品清单
第四条 下列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进入地铁区域:
1. 各类弹药、爆炸物品,如炸药、雷管、导火索、烟花爆竹等;
2.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酒精、油漆、松香水等;
3.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氢、高锰酸钾等;
5. 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农药、放射性同位素等;
6. 其他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处置
第五条 地铁车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检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易燃易爆物品识别及应急处置流程。
第六条 发现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时,安检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乘客应配合安检人员,主动将违禁品交出或按安检人员指示处理。
第七条 对于拒绝配合安检或故意隐瞒携带违禁品的乘客,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视情节轻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地铁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栏、广播、视频等多种形式,向乘客普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及本制度要求,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 地铁员工应接受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培训,掌握易燃易爆物品识别、应急处置等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采取行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地铁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地铁运营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地铁运营单位负责解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地铁运营管理的需要,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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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后勤等部门及师生员工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应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 制定和完善学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2. 组织开展易燃易爆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3. 定期对全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 协调处理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五条 部门安全管理员职责:
1. 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 负责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登记、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理等工作。
3. 定期检查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配合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实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严禁混存。
第七条 储存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 储存时应控制储存量,避免超量储存。对于易挥发、易泄漏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并定期检查储存容器的密封性。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使用者了解物品的性质、危害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防止泄漏、溅洒和火源接触。使用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妥善处置废弃物。
第十一条 禁止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确需使用的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标记和运输。
第十三条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车辆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剧烈震动、碰撞和高温暴晒。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设备。
第六章 废弃处理
第十四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丢弃。
第十五条 废弃处理前应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确保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制定易燃易爆物品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易燃易爆物品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切断火源和泄漏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当地消防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学校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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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爆炸,保障小区人员和财产安全,遵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业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使用。运输
危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
(1)业主。物业由于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维护。试验等活动需要使用危险品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秩序维护部申请,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相应的灭火器材;
(2)下列物品禁止进入小区,必须进入时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雷管。炸药。火药。导爆索等具有爆炸能力和杀伤性军用。民用物品;具有放射性材料;剧毒;
(3)在使用危险品的现场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和使用材料的名称。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特性。监护人的姓名;不得将危险品倾倒至下水管道。垃圾站点以及其它部位;现场应定量使用危险物品。并将多余危险品按规定储存。放置;
(4)使用现场应消除火种。导除静电。远离电源。高温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条件;不得同时或在同一现场使用相互抵触的危险品;
(5)使用人应设法消除危险品引发的异味。腐蚀。污染。气体的扩散。挥发等影响人身健康和潜在的火灾和爆炸,必要时协调物业公司协助处理;
(6)得到准许进入小区的危险物品应分批,并确保储存容器密闭。完好。安全泄压装置完好、有效,由消防电梯进入预定位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在小区公共部位。危险场所临时存放,并确保在搬运。装卸过程中轻拿轻放,因故危险品泄露,应及时报告物业保安部门,并及时控制危险品的泄露。采取安全措施;
(7)不得在小区地下空间使用罐装液化气体做饭。取暖及储存,必须使用时应经过严格的审批;
(8)使用的危险品应持有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并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使用;
(9)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在小区周围停泊。滞留;
2.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危险物品应分类。隔离储存,并应确保无相互抵触。使用灭火剂不相容的储存;
(2)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应确保通风。恒温。防潮。防爆。无火种。静电。不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照明灯具);
(3)储存危险品周期不能超过因故使用周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储存数量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物品的储存管理要求;并确保堆垛。墙距。柱距等防火间距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4)应设置专人负责危险品检查等管理工作,定期对危险品及其储存容器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在危险品储存场所设置宿舍。厨房。加工间等;
3.任何业主。个人不得在小区从事经营。生产危险品的活动。
4、 应当将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设立防火。防暴。禁烟标志;建立防火。防暴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5、 不得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火。吸烟和进行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的其它活动。
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3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七、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九、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十、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使用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
十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十三、仓库区、贮罐区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
十四、控制领用数量,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进行登记,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时收回保管。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4
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气体、液体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发放、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学校危险物品的配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实际教学中确需该类物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派专门的教师外出购买。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由学校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该教师要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检测、严格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
4.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教师要作到防火、防盗、防晒、防光。
5.学生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6.若因有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发生的后果将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5
一、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规定,制度如下规定:
二、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部门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五、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装防雷保护设施;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六、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大量销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八、危险物品必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单位领导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取和保管,账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使用和保管要安全。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导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存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6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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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艺集团有限公司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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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品、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8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厂内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三、易燃易爆物品分类:
(一)化学危险品的种类:
1、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冲击或其它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如雷管、炸药等。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压缩空气、液化气。
3、易燃液体:易欲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引火点)在摄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酒精等。
4、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
(二)易爆物品
储气罐、压力管道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好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
(2)使用汽油、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汽油、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
(4)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7)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易爆品的性能,容器包装外部须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能和注意事项。
(8)储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
(9)压力容器、管道管理:见: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1、 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堆放区的安全,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灰火。
2、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有标识,有专用容器、通道和通风口。
3、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配备相应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设施。
(四) 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搬运规定:
1、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2、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
3、对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要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放射化学危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工作结实后应清洗消毒。
5、装卸和搬运的职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担任。
(五)关于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求:
1、选拔具有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因工作需要调动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员要熟知化学危险品的性质、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
五、管理职责
1、 安全员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2、车间为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3、生产科负责对压力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管理。
4、库房保管员按规定发放、登记易燃易爆物品出库。
六、 管理程序
(1)安全员负责建易燃易爆物品档案;
(2)生产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每年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1次检查;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对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安全评估。 (5)车间对易燃易爆物品一次领用一次用完,不过夜。 (6)每月对压力容器进行设备设施检查;
七、 隐患整改管理
3.3.1 安全隐患须以“隐患整改通知书”形式通报整改。
3.3.2 库房、车间要对相关部门通报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况反馈到相关部门。
3.3.3 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在具备条件时必须整改完毕。
4、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科负责解释。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9
第一条 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第二条 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第三条 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第四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第五条 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出瓶内气体。
第六条 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第七条 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第八条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第九条 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条 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首先将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清除掉,洗净容器,并采取防护措施。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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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及患者、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部门、科室对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及废弃处理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医院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总务科、保卫科、药剂科、设备科、各临床科室负责人等,负责全院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确保物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第五条 采购前,相关部门需提交采购申请,明确物品名称、数量、用途、安全要求等信息,经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采购的易燃易爆物品到货后,由总务科或指定部门组织验收,核对物品数量、质量、安全标签及说明书等,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存柜内,仓库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具备良好的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措施。
第八条 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设备。
第九条 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存放,保持安全距离,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确保物品稳定安全。
第十条 定期对储存区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操作环境通风良好,避免火源、静电等危险因素。
第十三条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将剩余物品妥善储存,不得随意丢弃或遗留在工作区域。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运输标准,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和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高温环境,确保物品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 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将物品交付给接收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六章 废弃处理
第十七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丢弃。
第十八条 医院应建立废弃易燃易爆物品登记制度,记录废弃物品的名称、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确保废弃处理过程可追溯。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医院应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责任分工和救援措施。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科室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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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严格落实责任制。生产、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领导责任制,对此项工作负责,并做好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2、生产、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仓库,必须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使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4、招待所、超市、话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5、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灭火措施,疏散路线、出口,应急措施等。
(2)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如检查电气线路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情况,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火源电源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控制活动人员总数等等。
(3) 在举办特大型活动前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申报一般应当包括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等等。
(4) 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负责落实,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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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后勤服务等活动中涉及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爆炸品等。
第三条 学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划、决策、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保卫处为学校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组织安全检查,协调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及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台账,记录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等全过程信息。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并索取相关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
第八条 采购的易燃易爆物品需经保卫处或指定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验收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安全标签等。
第四章 存储管理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存柜内,仓库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条 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确保物品安全。
第十一条 储存时应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使用者了解物品的危险性、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毒面具等。
第十四条 使用后剩余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及时归还至专用仓库,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保存。
第六章 废弃处理
第十五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第十六条 废弃处理前,应对物品进行彻底清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处理。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制定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发生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4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
品管理制度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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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维护学校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校园内所有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酸、强碱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二、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和销毁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领用、使用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在校区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填报《危险物品安全审核报表》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携带火种、不得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五、危险物品的采购,应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由有关实验室提出采购计划,经学校同意,资产处统一采购,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有关单位应根据物品的特性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七、剧毒物品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
八、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配制,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备查。
九、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人和带实验的教师,应对药品使用过程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实验室主任负监管责任。
十、各单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原则上不得外借和外卖,如外单位急需少量时,须经资产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审批。
十一、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十三、单位和用户在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气体钢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对已使用的钢瓶,应定期检查,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灌装、拆卸、修理。
十四、各单位应加强对废药、残渣和盛装剧毒药品容器的管理,不得自行处理,处理前必须报保卫处、当地环保、公安消防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经批准后造册登记,按规定进行销毁。
十五、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保险柜的管理工作,由有关单位选定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负责,并须参加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十七、本管理制度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制度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